日期:2018-12-11 10:21:24
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規(guī)定,雇員因勞務或從事雇傭活動而使自身遭受損害的,雇主要承擔無過錯責任,換言之,即使雇主無過錯,也要承擔賠償責任。而2010年頒布并于當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侵權(quán)責任法規(guī)定,上述情形則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,明確“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害的,根據(jù)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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