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2021-05-24 10:17:29
一份上海最嚴苛的保姆家規(guī)出現(xiàn)在相關家政群里。規(guī)定包括“不要與小區(qū)保安或鄰居家保姆議論家庭瑣事,并透露我們家的隱私”,“不要打聽我們家里的事情”,“不要遲到早退”等20條。一些雇主開出1.2萬元的月薪,要求保姆熟背并遵守“20條”。上海家協(xié)負責人表示,“20條”確實是目前家政行業(yè)非常嚴苛且極其少有的服務要求,其中沒有歧視保姆的內容,屬于正常的雇主服務要求。
目前我國家政從業(yè)人員超過2000萬,大部分顧主對保姆的要求并不很高,同時大部分保姆的素質和技能屬于普通水平,相對而言,上海的這個“20條”確實堪稱“最嚴苛”。如果類似的保姆家規(guī)多了,大家也就不會這么認為了—也就是說,由于家政服務業(yè)長期低端化,一旦有雇主要求較高,部分人尤其是保姆就不適應。
【什么樣的“家政服務員”受勞動法保護?答案:員工制】
“家政服務員”李某經私人介紹,到孫某家擔任“家政服務員”。雙方口頭約定,李某在孫某家做家務半年,工作期間無雙休日及法定節(jié)假日。半年后,李某向孫某提出,要求孫某支付雙休日及法定節(jié)假日加班費。雙方協(xié)商未果,起訴到法院,但法院沒有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。
法院是這樣解釋的:依照我國《勞動法》《勞動合同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我國境內的企業(yè)、個體經濟組織、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等組織、國家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可以與個人建立勞動關系。因此,在法律層面上,“自然人”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“用人單位”。本案中,李某提供勞動的對象為“孫家”,即自然人主體,所以,孫家無法成為勞動法上的“用人單位”,雙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“勞動關系”。
家政服務員是否適用《勞動法》不能一概而論。就以上情況而言,第一種情況屬于典型的勞務關系;第二種情況,由于中介組織只是收取一定的中介費,并不屬于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,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認定為勞動關系;第三種情況,一般可以認為家政服務員和家政公司存在勞動關系。由此可以看出,只有員工制的家政服務員才受勞動法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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